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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实施加速发展战略

【发布时间:2006-11-21】 【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根据《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实施加速发展战略的意见》,为支持全州各类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州成为国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发展最快的藏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放宽企业创办条件

(一)放宽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1、降低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对州县两级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不同限额的资本金登记注册。

在县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公司法》规定的5000万元降低到800万元,在州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公司法》规定的5000万元降低到1000万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待条件成熟再发展集团登记证。其母公司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的承诺书。集团登记、其子公司达到3个以上即可。

2、放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由《公司法》规定的50万元降低到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由10万元降低到5万元。

3、企业冠州名,冠“九寨”、“九寨沟”、“黄龙”、“黄龙寺”、“岷江”、“四姑娘山”只要达到降低的注册资金额度和产品获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或科技型企业、州的支柱产业、税利大户可优先办理。

4、放宽广告企业设立审批条件,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5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适当放宽验资手续

除新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到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外,其它可适当放宽验资手续。

1、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即可。

2、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主管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或银行出具资金信用证明,或其它企业出具资金担保即可。

3、事业单位开办经营性企业由主管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及其来源即可。

(三)试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

1、允许公司制中小型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试行重点支柱产业大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凡属州政府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高科技工程项目,可试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3、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上同时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经营期限为企业成立起一年。企业成立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并提交追加资本的验资证明,登记机关据此作变更登记,换发的营业执照仍要注明实缴资本,经营期限改为企业成立起二年。企业成立起二年内,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并提交追加资本的验资证明。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按实际情况注明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4、企业在未缴足注册资本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一般不得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和法人代表。年度检验按当时实缴出资情况检验。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分期到位要求的,登记机关依其预先自动申请停业的承诺,对其依法注销登记。

(四)放宽外地来州投资办企业条件

1、外地来州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可试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办法与上相同。

2、外地来州投资设立企业,可在开办实体的所在地登记注册,当地登记机关没有登记权力,由上一级登记机关委托登记。

3、外地来州投资,只要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投资项目符合我州重点产业,可特事特办。

(五)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自然人出资额3万元以上,可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两人以上以货币、实行、劳务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申办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予以注册登记,个人申办独资企业,只需申报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资额,即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予以注册登记。自然人凭身份证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照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六)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局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贯彻执行,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和省以下各级颁发的各项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一)支持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支持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州内对跨登记机关组建的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登记机关要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支持州属主导国有企业中实施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的集团战略。

(二)支持中小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1、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原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允许公司继续保留。需要增加新的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条件,从宽核定经营范围,允许跨类别、跨行业经营。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行业可以省略,淡化行业特点。

2、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3、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原企业法人名称可保留三年。在保留期内,允许企业对外宣传,但不得用原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其它企业不得使用经登记机关核准保留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以原名称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其虚假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负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允许以社团法人或内部职工持股会参股。

5、企业遇机遇性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时,属于国家专项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属于国家鼓励放开经营的,可先从事经营,然后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6、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经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办理。

7、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对国有出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只要符合我州投资产业政策,可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8、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各类经济类鉴证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应严格按照规定为企业设立提供验资等服务,如出具虚假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

三、为企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清除市场壁垒,维护我州市场公平竞争

1、加大我州企业“保名扶优”的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打击仿冒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假(仿)冒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维护我州企业的合法权益。

2、清除市场壁垒,维护公平竞争。对强制交易,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我州市场或我州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以及以各种方式对我州商品附加不合理条件,歧视、阻碍我州商品在外地销售,进行地区封锁行为,依法予以清除。依法严厉查处广告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严厉查处合同欺诈和合同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大注册商标保护力度。对我州现有的注册商标加以保护,动员、引导现有注册商标积极向四川著名商标进军,提价品牌意识,多渠道提高我州企业知名度。同时,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对我州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景区景点等名称抢先进行商标注册。

4、支持广告企业发展。利用我州旅游优势,培育和发展广告市场,推出本州企业广告,引进外地广告,引导州内企业树立广告意识,运用广告亮出自己的品牌。

5、实施“合同解忧工程”。加强合同法宣传,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为企业提供法规咨询,搞好合同鉴证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抵押物登记职能,规范合同担保秩序;作好合同争议调解工作,为企业减少损失;协助企业追讨欠款,清除老帐、吊帐;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6、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开办市场,简化市场登记手续。

(二)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企业服好务

1、对申办企业随到随办。具备条件的,办理名称登记,变更登记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业登记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确因特殊情况(如路途远等)暂时无法提供全部文件(证明),只要不是登记要件,由企业承诺后先行办理,以后补办,对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可采取特事特办。

2、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代收代扣,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登记费可酌情减免。破产企业免费在报上刊登公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免收管理费。

3、对一些守法经营的企业试行免检制度,除有举报和发现某件案件线索及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审核:胡毅 责编:胡泉涌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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