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导航 > 乡镇政府 > 崇尔乡 > 办事服务

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发布时间:2012-03-01】 【来源:】

  1、申请 当事人要求调处纠纷,应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

  2、受理 经审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矛盾纠纷发生在本辖区内。作出受理决定后,必须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将调处日期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等。

  3、调处 宣布调处室规则。调查——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宣读证人证言、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辩论——对方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申请人发言;被申请人发言。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终结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在调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对于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社区矫正及调解登记;

  (三)法律、法制的宣传;

  (四)其他事项。

 

审核: 责编: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