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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6】 【来源: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大城镇居民: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函〔2011〕226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阿州人社办〔2011〕110号)精神,现就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已参保的居民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城镇低保、重残人员需带相关证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需持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一寸近期照片(城镇低保、重残人员需带相关证明)。2012年缴费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上浮10元,缴费标准如下:

  (正常)190元调整为200元;

  (低保)130元调整为140元;

  (学生和非在校儿童)20元调整为30元;

  (低保学生和三无人员)10元调整为20元。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州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现对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作以下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3万元。在职87%,退休90%。

  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万元。

  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0%;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比例为70%,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纳入居民门诊大病:

  第一类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按70%支付,封顶2000元;

  第二类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年度按80%支付,封顶限额2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年度按80支付,封顶限额为3万元。

  以上特殊病须审批,审批后的票据可给予报销。

  备注:住院必须到定点医院,住院3-5天内报医保局备案。

  咨询电话:0837-2291990

  788-sb.com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审核:胡毅 责编:胡泉涌 刘非 生措 张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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