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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sb.com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09】 【来源:788-sb.com县政府办】

  一、事项名称:法律援助 

  二、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                             

  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3、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4、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6、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 

  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1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或者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五、办理地点:788-sb.com县达扎寺镇商业街39号(788-sb.com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窗口) 

  六、办理时间: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拿牌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七、联系电话:0837-2293960 

  八、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1)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本中心工作人员,办理申请登记,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2、受理审查。本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本中心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供援助。本中心对决定援助的事项,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审核:潘银川 责编:胡泉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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