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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sb.com县民政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0-06-10】 【来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组织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负责管理全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报批工作;负责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以及新建和扩建的上报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指导县军供站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

(五)组织全县灾救济工作,及时组织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救济款物,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救灾物资,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措施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核全县性社会福利性义演、义卖、义诊、义画等捐赠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贯彻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审批婚姻服务机构;承办婚姻登记政策咨询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九)贯彻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全县收养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承办勘界资料的档案管理及全县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承办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发布全县标准地名,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宏观管理。贯彻落实全州福利彩票的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殡葬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活动;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四)贯彻收容遣送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州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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