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导航 > 县级部门 > 监察局 > 办事服务

中共788-sb.com县纪委 788-sb.com县监察局关于印发《788-sb.com县制止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5】 【来源:788-sb.com县纪委监察局】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和县有关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借本人或亲属乔迁、孩子满月、升学、当兵、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在加重干部群众经济负担的同时,损害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推动我县构建“活力、生态、畅通、幸福、和谐”788-sb.com,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弘扬崇尚节俭反对奢靡的良好社会风气,防止不良风气的滋生和蔓延,促进社会和谐幸福,现将《788-sb.com县制止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抓好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联系电话:2298010)

  县纪委举报电话:0837—2291444

  中共788-sb.com县纪委

  788-sb.com县监察局

  2013年11月15日

 

  788-sb.com县制止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弘扬崇尚节俭反对奢靡的良好社会风气,遏制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本人或亲属升学、乔迁、生

  日、当兵、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中请客送礼或以其它形式变相操办酒席收受礼金。

  婚丧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规操办酒席办理人的认定:凡违规办理乔迁请客办酒席的,认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直接请客收礼当事人为违纪人员;违规办理升学请客办酒席的,认定学生的父母为违纪人员;违规办理满月酒席的,认定小孩的父母为违纪人员;违规办理入伍酒宴的,认定入伍人员的父母为违纪人员;违规办理生日宴的,认定生日宴当事人及其子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为违纪人员;违规办理开业宴的,认定直接请客人员为违纪人员;其他违规酒宴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夫妇二人都是违纪对象的,追究职级较高一方的责任。认定对象为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人员。

  第五条 违规操办酒席的国家公职人员由县纪委进行初核,并向县委、政府报告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暂行办法,一律先停职再查处;属国家一般公职人员的,予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并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对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违规操办酒席并查实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将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倡导村(社区)干部带头移风易俗,不借乔迁、升学、生日、入伍、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请客操办酒席,各乡(镇)场做好教育引导辖区居民(村民)群众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村规民约,真正在全社会形成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良好风气。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 责编:张明清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