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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1】 【来源:788-sb.com县监察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与实施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后重建项目包括:

(一)州、县、乡(镇)及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特殊党费建成的公共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对口援建交付使用的“交钥匙”、“交支票”和“合作共建”的公共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第四条  灾后重建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灾后重建项目的正常有效使用。

第五条  使用单位和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

(二)未建立资产和设备设施验收、录入、登记、保管、启用、转移、借用、租用、维修、停用等相关管理制度,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三)未对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

(四)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和设备设施丢失、损毁,擅自改建、拆建、拆除、出租、出借或违规使用资产和设备设施,资产和设备设施重要档案资料缺失、帐实不符,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或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不当而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事件发生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七)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或解决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相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或者对检查出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对需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严的。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和监管不

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资产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不及时解决或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究人民政府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追究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申诉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查复核结论。

第十三条  对阿坝州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十月十一日

 

 

审核: 责编:胡泉涌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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