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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民生工程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1】 【来源:788-sb.com县监察局】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与实施民生工程工作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州、县民生工程实施部门是责任主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民生工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对民生工程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民生工程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力因素民生工程工作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或进度缓慢的;

(三)项目建设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惠民政策宣传或落实不到位,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较低,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对因民生工程工作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事件发生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三)弄虚作假,应付民生工程工作检查的。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及时解决或隐瞒民生工程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

(三)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

(四)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克扣、截留、挤占、挪用、拖欠、贪污项目资金的;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的;

(七)对工程建设类项目监管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八)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究人民政府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追究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申诉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查复核结论。

第十一条  对阿坝州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审核: 责编:胡泉涌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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