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出卖、转让或赠送审批
【发布时间:2011-04-18】 【来源: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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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出卖、转让或赠送审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申请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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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个人或组织预出卖、转让或赠送档案申请文件;2、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办公室电话:(0837)2298190 |
项目分类 |
审批事项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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